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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財政部102年12月31日公告103年發生的繼承案件,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扣除額調整如下:一、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二、扣除額:(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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