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澄品有限公司。

 

第2條:

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左:

1. F205010家具零售業。

2.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律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3條:

本公司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4條: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出資及股東

第5條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

 

第6條:

本公司股東姓名、住址及其出資額如左:

股東姓名

住址

出資額

李俊忠

台北市中山北路1234號

2,500,000

陳國泰

台北市仰德大道1234號

2,500,000

盛隆洲

台北市三元街1234號

2,500,000

陳柏台

台北市景仁街1234號

2,500,000

 

 

第7條:

本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不執行業務之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第8條:

本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第三章 董事

第9條:

本公司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

[m1] 

第10條:

董事之報酬得於章程內訂明或依特約另定之。

 

第四章  經理人

第11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會計

第12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自1月1日 起至12月31日 止辦理總決算一次。

 

第13條:

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董事造具左列表冊請求各股東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14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或○○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15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第16條

本公司盈餘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之。

 

第六章 附則

第17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18條

本章程訂立於 民國95125

 

 

 

澄品有限公司                                     (加蓋公司印章)

股東:                                     (全體股東簽名或蓋章)

李俊忠

陳國泰

盛隆洲

陳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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