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澄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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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左: 1. F205010家具零售業。 2.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律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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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本公司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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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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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出資及股東
第5條 |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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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本公司股東姓名、住址及其出資額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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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本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不執行業務之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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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本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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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
第9條: |
本公司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 |
第10條: |
董事之報酬得於章程內訂明或依特約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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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理人
第11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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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計
第12條: |
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自1月1日 起至12月31日 止辦理總決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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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董事造具左列表冊請求各股東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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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或○○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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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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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本公司盈餘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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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17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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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本章程訂立於 民國9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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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品有限公司 (加蓋公司印章)
股東: (全體股東簽名或蓋章)
李俊忠
陳國泰
盛隆洲
陳柏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