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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二、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哩,但有不可歸責逾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三、標售底價之計算為土地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建物以課稅現值計算,無課稅現值者,以重建價格減除折舊後之餘額計算。

四、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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