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生存配偶如主張扣除生存配偶差額請求權,在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範圍時,因該贈與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非被繼承人所有,自不得列為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得列入計算,該項贈與財產亦不得列為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該贈與財產仍應併入遺產計算遺產稅額。因此,於死亡前始移轉財產予配偶,不能減徵遺產稅,反而喪失生存配偶差額請求權扣除之權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森上事務所 的頭像
    森上事務所

    森上稅務記帳士及代書事務所

    森上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