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經總統公布施行,托兒所、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其經教育部核認係針對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定位為教育機構,並兼具保育性質,其所提供之服務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

幼兒園改制後,辦理未滿2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托嬰中心,業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認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屬社會福利機構之一環。按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

另按財政部規定,專業育嬰中心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依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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