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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的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也就是說,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如須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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