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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底價是依據鑑價程序按不動產公告價格而決定,再通知債權人債務人是否有異議,再加成計算作為第一次拍賣底價,此時價格與市場行情相差不多。
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且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再按第一次拍賣底價酌減20%當第二次拍賣底價,第三次再按第二次拍賣底價酌減20%當第三次拍賣底價,所以第三拍只有第一拍的64%。
參加開標需繳納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的保證金。得標者在七日內需將剩餘百分之80%的價款繳清。(有銀行承辦此項價款之代付,俟所有權辦理移轉後再辦理抵押權設定)。
拍定人對於債務人欠繳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並無負擔之義務。
拍定人對於債務人欠繳之大樓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有繳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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