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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但須特別注意的是,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稅捐機關會 將重購退稅案件列卡管制,如發現違反上述情事,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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