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向法院聲請延展。向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陳報。應備文件如下:
一、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遺產清冊。
四、全體繼承人名冊。
五、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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