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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遺產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之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繼承人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否則地政機關不得逕為辦理移轉登記。國稅局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完畢之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須繳納遺產稅,則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二、查有無欠繳土地稅
查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或欠繳房屋稅之房屋,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於拿到稅捐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稅捐稽徵機關,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後,再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三、申請繼承登記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如下:

§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         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         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繼承權拋棄相關證明文件。

§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各繼承人可依協議方式議定遺產之分配方式,並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二份,蓋印鑑章,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1印花稅,及另檢附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以上文件中,第12項均可由繼承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至於第3項之繼承系統表,則由有繼承權之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繼承人檢具上開文件之後,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原所有權人(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連同上開文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應依不動產價值(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計算)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每張新台幣八十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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